山西租车:租赁人的保险责任

        在租车合同期内,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租车人自己承担损失。需要由租车人自己承担损失的几种情形包括:车辆转给别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未经租赁公司事先同意,拆换车辆零件;把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区,车辆丢失;由于违法、违规,车辆被扣押;将所租车辆用于营利性运营活动;从事其他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和出租方的活动;非租赁车辆自身原因或租赁人超行驶范围使用的活动。
        租车人在使用所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或第三者损失,租车人要立即通知租赁公司,保护现场、施救伤员,以便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事故,同时租赁公司会协助用户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24小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偿。.用户要向租赁公司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手续;事故前期费用由用户支付;车辆修理期间,租车人要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垫付修理费;租赁公司积极协助租赁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租车人一般要承担30%的修理费,作为车辆的加速折旧费。此外,车辆的损失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也要由租车人自行承担。


来源:太原汽车租赁